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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与肖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309号
案件名称奥飞与肖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理,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启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志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志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志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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