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2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泽满闸门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路段瀛富国际五金建材城内B区B07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
经营者:骆泽坚。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泽满闸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泽满闸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泽满闸门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泽满闸门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