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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仁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仁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仁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33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仁和,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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