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燕化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涡阳县牌坊镇牌坊集燕化磊家电门市部业主,经营地址涡阳县牌坊镇。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燕化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