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65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公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瑞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福建瑞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宏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0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叶金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颖南,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宏正化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宏正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