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林,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与被告陈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美的电器公司以客观情况有所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的电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