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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执131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0030G。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张桥村2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QT5M1W。

法定代表人:吕小梅。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64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特莱”文字。

二、被告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62元,由被告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特莱”文字。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1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已于2021年7月1日变更为梅荣阀门(太仓)有限公司。

4、2021年6月,本院至被执行人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

5、2021年7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欧特莱阀门(太仓)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且不存在“欧特莱”文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648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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