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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HERWERKEGMBH&CO.KG与乐清晨翔电器厂、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64号
案件名称FISCHERWERKEGMBH&CO.KG与乐清晨翔电器厂、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FISCHERWERKEGMBH&CO.KG,乐清晨翔电器厂,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4号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

授权代表人:MartinHengel。

授权代表人:Dr.Ulri。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

被告:乐清晨翔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谢小飞。

被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委托代理人:王旭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乐清晨翔电器厂、被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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