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4号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
授权代表人:MartinHengel。
授权代表人:Dr.Ulri。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
被告:乐清晨翔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谢小飞。
被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委托代理人:王旭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乐清晨翔电器厂、被告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原告FISCHERWERKEGMBH&CO.KG(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