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五星大拇指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军。
被告:徐友军,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晋江五星大拇指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徐友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杨聪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