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陈萍,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1064。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91号恒业工业厂区二期厂房二楼C区H,组织机构代码:573119076。
法定代表人:邓露。
原告陈萍诉被告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92801.1)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萍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陈萍。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