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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98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宏玮大酒店西侧)水岸华庭第2幢第1层M01号房(C)。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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