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98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宏玮大酒店西侧)水岸华庭第2幢第1层M01号房(C)。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