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420号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霞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
委托代理人朱志培,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郑贤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春洋,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震旦(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