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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莱特公司与被告季曙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04号
案件名称原告吉莱特公司与被告季曙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莱特公司,季曙飞,舒适刀片(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02127波士顿市吉莱特公园1号。

法定代表人凯文·约翰逊,该公司副法务总监/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蒋达芬,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曙飞,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季坚,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舒适刀片(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陈乃国,该公司亚太区运作总监。

委托代理人韩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诉被告季曙飞、第三人舒适刀片(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吉莱特公司(TheGilletteCompany)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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