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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钟家隆、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7-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与钟家隆、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钟家隆,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楼副楼二楼。

注册号:440682000217685。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家隆,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

系佛山市禅城区忠宝食品店经营者。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泰发路口。

注册号:350503100006463。

法定代表人赖新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家隆、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内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并非被控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福建省泉州市。

因此应由福建省泉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钟家隆、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钟家隆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忠宝食品店曾销售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该食品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永新市场对面一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

综上,被告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汇丰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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