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成。
本院在审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