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4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