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倪晓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刘晓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大连三八商城泓伟肉食商行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波,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