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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广安蓥盛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20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广安蓥盛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广安蓥盛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广安蓥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

被告: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雁飞。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蓥盛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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