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75号原告:张立,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文浩灯饰配件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14号首层B区191。
经营者:张文浩,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文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606828.5)一案,张立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