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42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2B8K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董事长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委托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启帅百货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2MA9FTEFX9F经营者:李启帅地址:新乡市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启帅百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