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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卓悦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03知民初6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卓悦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卓悦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62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卓悦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秋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卓悦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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