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广元市圣明外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文雄。
被告:浙江金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圣明外贸有限公司、浙江金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