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GmbH&Co.KG)。
住所地德国。
委托代理人:龙光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域堡装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1xxxx7。
法定代表人:赖超雄。
委托代理人:胡浩松,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域堡装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7121127.2)纠纷一案中,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