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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余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洋,男,汉族,系南京美标食品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打工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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