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87号原告:某公司(OmegaSA),注册地址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赖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哈尔滨市某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OmegaSA)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