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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1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130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钟楼街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2MA63XPTK7P。

经营者:蒋明星,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利亚(系蒋明星之妻),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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