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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与鹿泉志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748号
案件名称刘洪波与鹿泉志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洪波,鹿泉志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鲁芝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48号原告刘洪波,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志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

法定代表人全凤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澎,石家庄国域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全风群,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系被告销售经理。

被告济南鲁芝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波与被告鹿泉志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鲁芝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洪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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