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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郁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16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郁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郁海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1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郁海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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