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斌,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霖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霖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