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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少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5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彬,男,200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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