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5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彬,男,200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