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忠飞,系如东县吴江大润发超市兵房加盟店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人民南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