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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71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曹春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春平,男。

委托代理人张锦云,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春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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