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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尚略与王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471号
案件名称肖尚略与王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尚略,王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471号原告:肖尚略。

委托代理人:楼奇、张亮。

被告:王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朱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尚略诉被告王振、浙江淘宝网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尚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尚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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