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471号原告:肖尚略。
委托代理人:楼奇、张亮。
被告:王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朱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尚略诉被告王振、浙江淘宝网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尚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尚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