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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斌与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398号
案件名称林圣斌与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圣斌,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林圣斌,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同心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广汉市星达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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