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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景登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景登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景登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9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登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登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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