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9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登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登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5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