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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张绪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昆,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绪英,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张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6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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