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知初字第8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冲。
被告:徐根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根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