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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855号
案件名称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二路1-3号(办公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江百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志弘,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英村安置小区2-3#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男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受理的(2014)厦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长远和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厦门长远和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讼争专利号ZL201320433582.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该申请,鉴于该专利无效申请的裁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号ZL201320433582.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申请的裁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在有关裁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不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应中止本案诉讼,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代理审判员  张新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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