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4624号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2层201A号。
法定代表人林姝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侠,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305。
法定代表人华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鄂秀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