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12号原告:徐建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海棠,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毕秀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兰岭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珏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庆诉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建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