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62号原告贾莹,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郑传永,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临沂华东土杂市场1厅6号业主,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郑传增,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华东土杂市场1厅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与被告郑传永、郑传增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莹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贾莹案件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