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崇志,太原市迎泽区佳明精益眼镜行经营者,经营地址太原市解放南路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崇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