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沈鼎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厉阳平。
被告永康市丽妍堂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鼎勋与被告永康市丽妍堂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鼎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鼎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鼎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鼎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