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云朋。
被告章文海,系东台市东台镇本色酒吧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文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