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华东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动漫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东华东商贸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华东商贸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婷婷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