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46-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宏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学府眼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学府路南中润大厦一层商场B、二层商场,组织机构代码594310486。
法定代表人贝春宝。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2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三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本三案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本三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90元(已预缴),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5元,其余部分退回给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