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6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青,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爱云—邵东县工业品市场3-5338,住所地邵东县工业品市场3-5338。
经营者:谢爱云。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