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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志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张商初字第78号
案件名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志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班志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7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志华。

系蔚县蔚州镇泰德烟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班志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班志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班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班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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