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014)未刑初字第00683号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未刑初字第00683号
案件名称(2014)未刑初字第00683号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6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阎良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受雇于陕西爱尼尔日化有限公司。

工作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按公司安排与李某某、邓某某、安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在莲湖区大兴西路59号,用同一种洗衣粉原料分装、加工标有“奇强”、“汰渍”、“立白”、“雕牌”、“奥妙”等不同品牌的洗衣粉,而该公司所加工、生产的不同品牌洗衣粉,均未经注册商标的品牌厂家的授权。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上述事实,为挣取工资而参与加工、分装,共假冒上述多种品牌的洗衣粉9922件。

2012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多种品牌的袋装洗衣粉。

经注册商标所在公司鉴定,扣押的涉案洗衣粉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

2013年3月6日,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055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涉案的各种品牌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价值173331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涉案财物已由我院(2013)未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投诉材料、同案犯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知名品牌单位鉴定、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原始账目记载记录、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参与制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该公司用同一种原料加工生产多种品牌的洗衣粉,而予以参与,但其系陕西爱尼尔日化有限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生产假冒注册他人商标,仅取得工资报酬,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