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授权代表: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薛露、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耀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